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 韓國人的世界觀 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(轉貼)
八月奧運要來了,除了棒球能否奪牌以外,還有什麼事情會發生呢?
答案應該是吃不完的台灣豆腐吧,
中華台北,中國台北,傻傻分不清楚…
以下是我們官員一廂情願的想法:
【聯合報╱記者李明賢、林琮盛/連線報導】 2008.07.24 03:36 am
北京奧運八月八日即將登場,有關名稱爭議,國民黨本周一派員前往北京磋商。中共國台辦發言人李維一、楊毅昨天明確保證,依據「香港協議」,在奧運場館內,只要與台灣隊伍有關的名稱,大會一律稱為「中華台北」。
至於大陸媒體對我稱呼「中國台北」,在兩岸多次磋商下已有初步共識,國台辦昨天拋出「妥善解決有關問題」,國民黨研判這是「釋出善意的開始」,高層人士認為,爭議應該可得到解決。
中共國台辦發言人李維一、楊毅,昨天下午罕見聯袂出席,就台灣參加奧運名稱問題,向駐北京台灣媒體詳細說明。
他們說,1979年,國際奧委會通過「名古屋決議」,恢復中國奧委會在國際奧委會的權利,同時大陸將「CHINESE TAIPEI」翻譯為「中國台北」。1981年,台灣接受「名古屋決議」,並將「CHINESE TAIPEI」翻譯為「中華台北」。由此可見,兩岸的不同翻譯,是歷史形成。
發言人說,1989年,兩岸奧委會負責人在香港簽署協議,根據「香港協議」規範,大陸編印的文件、手冊,寄發的信函,製作的名牌及廣播等,凡中文指稱台灣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,均稱為「中華台北」。
發言人明確保證,依據「香港協議」,在奧運場館內,只要與台灣隊伍有關的名稱,大會一律稱為「中華台北」。不過,大陸媒體要稱呼「中華台北」或「中國台北」,則不在「香港協議」規範內。他們呼籲雙方能共同遵守香港協議,主動釋放善意,妥善解決問題,化解誤會疑慮。
言下之意,就是官方會通稱中華台北,但是民間…媒體…一律使用中國台北…
再看幾天前的報導…
吳敦義:若遭改名中國台北 吳伯雄不去奧運 2008-07-18 11:06:09
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八日電
中國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今天表示,若中國能遵守當年兩岸奧會簽訂的協議,稱台灣代表團為「中華台北」,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將參加奧運開幕典禮、參觀台灣棒球隊與荷蘭隊比賽;但若被改成「中國台北」,故意給台灣穿小鞋,「我們就不參加北京奧運」。
中國大陸官方媒體中央電視台、中新社日前以「中國台北」稱呼台灣奧運代表團,引起各界關注。吳敦義上午在立法院受訪表示,「若中國故意給台灣穿小鞋,將『中華台北』改成『中國台北』,我們就不參加北京奧運」。
我希望這些好高好高的高層偶而也可以稍微堅持一下立場,
不要轉個身就忘記自己家在哪裡了。
要知道對面為了吃這塊豆腐,可是有一整套完整的政策和指導原則如下:
《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》全文:http://bbs.cqzg.cn/thread-613839-1-1.html
中共中央宣傳部、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、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聯合下發的《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》
如何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(2002年11月修訂)
(一)
(1)、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臺灣地區政權,應稱之為“臺灣當局”或“臺灣有關方面”、“臺灣方面”,不使用“中華民國”,也一律不使用“中華民國”紀年。
(2)、不使用“臺灣政府”一詞。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“國家”、“中央”、“全國”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,即台所謂“一府”(“總統府”)、“五院”(“ 行政院”、“立法院”、“司法院”、“考試院”、“監察院”)及其下屬機構,如“內政部”、“行政院新聞局”等,可用臺灣“有關當局”、臺灣當局“主管部門”、“主管機關”代替。如對“臺灣行政院”可稱其為“臺灣行政主管部門”或“臺灣行政當局”,對“臺灣各部”可稱其為“臺灣某某主管部門”,如“行政院新聞局”可稱其為“臺灣新聞主管部門”。特殊情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,必須加引號,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“所謂”一詞。
(3)、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“國家”、“中央”、“全國”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,可稱其為“臺灣知名人士”、“臺灣政界人士”或“XX先生(女士)”。臺灣市級及市級以下(包括臺北市、高雄市)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,如市長、縣長、議長、議員、鄉長、鎮長,縣民政局、市教育局等,在相關新聞報導中,原則上可以直接稱呼。
(4)、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檔與各式官方文書等,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。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“白皮書”,可用“小冊子”、“檔”一類的用語稱之。
(5)、具有“台獨”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引號,如“台獨”、“臺灣獨立”、“臺灣地位未定”、“臺灣住民自決”、“臺灣主權獨立”等。宣傳報導中涉及“台獨”政黨“臺灣團結聯盟”時,不得簡稱為“台聯”,可簡稱“台聯黨”。
(二)
(1)、對國民黨、民進黨、親民黨等黨派機構、人員的職務,一般不加引號,但對民進黨內相關機構、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(“中國事務部”、“正義連線”、“福利國連線”)等,均應加引號。
(2)、對臺灣民間團體,一般不加引號,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,如“中華旅行社”、境外設置的所謂“經濟文化代表處(辦事處)”等應加引號;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、組織(如“反共愛國同盟”、“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”)以及冠有“中華民國”字樣的名稱須回避,或採取變通的方式。對島內帶有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字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,在報導中可視情加引號直接稱呼,如臺灣“中國鋼鐵公司”、“中華電信”等。
(3)、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官方人士,一律稱其民間身份。對來訪的台“立法委員”,可稱“臺灣知名人士”或“XX先生(女士)”,不得稱“XX委員”。
(4)、對臺灣的某些與我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,如“清華大學”、“故宮博物院”等,應加引號並在前面加上臺灣、臺北,如臺灣“清華大學”、臺北“故宮博物院”。
(5)、對臺灣冠有“國立”字樣的學校和機構,報導時均須去掉“國立”二字。如“國立臺灣大學”,報導時應稱“臺灣大學”;“XX國小”、“XX國中”,應稱“XX小學”、“XX中學”。對臺北“國父紀念館”不直接稱謂,可稱臺北中山紀念館。
(6)、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稱為“大陸法律”。對臺灣地區施行的“法律”稱之為“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”。如果在新聞報導中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佈的“法律” 時,應加“所謂”兩字和引號。報導法律問題時如涉及兩岸,不得使用“兩岸法律”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,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,如“海峽兩岸律師事務”、“兩岸婚姻、繼承問題”、“兩岸投資保護問題”等。
(7)、有關兩岸關係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,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,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。如“護照”、“文書認證”、“司法協助”、“引渡”、“偷渡”等,可採用“旅行證件”、“兩岸公證書使用”、“兩岸司法(行政)方面的聯繫與協作”、“遺返”、“私渡”等用語。涉及臺灣海峽海域的報導不得出現“海峽中線”一詞。
(三)
(1)、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情況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,不能稱“大陸”。報導國際活動時,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並列,而應稱為“中國臺灣”;與港澳並列時稱為“港澳臺地區”或“台港澳地區”。
(2)、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、文化、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,不能以“臺灣”或“臺北”稱之,而應稱其為“中國臺北”、 “中國臺灣”。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,臺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“中華臺北”,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“中國臺北”。臺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“臺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單獨關稅區”(簡稱中國臺北)宣傳報導中可簡稱“中國臺北”。
(3)、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各項交流活動,應稱“ 海峽兩岸XXX活動”。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,不得出現“中、港、台”之類的稱謂,應稱“海峽兩岸暨香港”,“海峽兩岸暨澳門”或“海峽兩岸暨香港、澳門”等;對港、澳、台人士稱“兩岸三(四)地”等,我宣傳報導中可不持異議。
(4)、報導台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和刊登這些企業的廣告、啟事時,不得稱“中外合資”、“中台合資”,可稱“滬台合資”、“桂台合資”等。對來投資的台商相對於我有關地方時可稱“台方”,不能稱“外方”;對我有關省、市,不能稱“中方”,可稱“閩方”、“滬方”等。
(5)、對某地與臺灣舉辦活動的報導,可用“某地與臺灣”(如福建與臺灣)或“某地等三省市與臺灣”(如上海等三省市與臺灣)的提法。
(6)、不涉及臺灣的宣傳報導,不得自稱中國為“大陸”,如不得使用“大陸的改革開放”、“大陸十大金曲排行榜”之類的提法,而應該使用“我國(或中國)的改革開放”、“我國(或中國)十大金曲排行榜”等提法。
(7)、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“大陸政府”,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“大陸”,如“大陸國家文物局”;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“大陸統計數字”。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,如未包括臺灣統計數字,應在全國統計數字後加括弧注明未包括臺灣省。
(8)、在宣傳報導中要儘量避免用“大陸”,如確無法回避,可酌情使用“祖國大陸”的提法。
(四)
(1)、對台宣傳報導,一般不用“解放前”或“解放後”,可用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(後)”、“新中國成立前(後)”、或“一九四九年前(後)”。
(2)、臺胞經日本、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臺灣,不能稱“經第三國回祖國大陸”或“經第三國回臺灣”,應稱“經其他國家”或“經XX國家回祖國大陸(或臺灣)”。
(3)、我宣傳報導中不得將臺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“台語”,各類出版物、各類場所不利使用或出現“台語”(如“台語歌星”、“台語金曲”)字樣,應稱“閩南語歌星”、“閩南語金曲”。
(4)、對臺灣少數民族不稱“原住民”,在報導兩岸少數民族交流時,可統稱為臺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(如“阿美人”)。在國家正式檔中仍稱為“高山族”。
(5)、對臺灣方面所謂“小三通”一詞,我報導中可稱“福建沿海與金門、馬祖地區直接往來”,不用“小三通”提法。也不用“大三通”的提法
看完這一大段,心中有幾個感想,
第一,中國人真的很愛在字面上作文章,
反正看的著摸不著,嘴巴上吃吃豆腐也好,
等到八月奧運時,這塊台灣豆腐應該會被吃得很兇。
第二,人家對岸可是有一整套的對台統戰策略,
從上到下,從官員到農夫,都是一整個灌輸,台灣是他們的。
這種感覺其實很恐怖,上次看到一個影片,
據說韓國的小學是灌輸小朋友,日本是韓國的這種想法…
這…簡直是在思想上的強姦教育…
而我們呢?
中國台北跟中華台北,
很多人到現在還是傻傻搞不清楚…
2008/7/23
吃不完的台灣豆腐
Author: Kelvin Chiang posted at 13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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